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实验实训室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试行)
(苏建院实训〔201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是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条件和学校稳定发展的生命线。为进一步促进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和规范标准的实施,及时消除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苏建院发〔2018〕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和完善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实训室(中心)三级管理体系,实现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实验实训室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实验实训室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存在导致安全事件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并抽查各二级单位自身的安全检查台账。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当场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实验实训室应立即整改,如不能立即整改的,检查人员于检查当日向该实验实训室发出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意见和时间要求。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相关实验实训活动,直至安全隐患消除。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况者:
1.对未按整改通知要求按时进行整改安全隐患的;
2.二次及多次检查中发现存在同样安全隐患的;
3.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置若罔闻,拒不整改的;
4.未建立相应安全制度,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的;
5.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执行或未落实,有明显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行为且经教育不改者。
学校将依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进行以下处置:
1.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到相关单位,由单位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
2.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实验实训室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
3.对相关实验实训室和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4.停止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各类报奖评优和年度支持奖励计划;
5.停止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实训室部分工作至全部工作。
第六条 对于确因空间原因,或事业发展所限造成的,需要学校整体规划才能彻底解决的安全隐患,各实验实训室、二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均应高度重视,想办法采取临时措施,尽全力降低安全风险,并建立完整的安全隐患台帐,做到心中有数,时刻防范,直到解决为止。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一定直接经济损失、对正常教学科研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及该程度以上的事件和事故。包括设备运行、环境污染、职业损害等在实验实训室发生的造成较坏影响的安全事件,也包括实验实训室火灾、人身伤害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八条 各实验实训室首先应严格执行涉及实验实训室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到位,坚决做好实验实训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严防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一旦出现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事故,首先按公安、消防、环保等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此之外,根据学校及上级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1.对发生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优秀或先进集体,并将考核结果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考核挂钩。
2.对有实验实训室安全相关职责的职能部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奖评优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或免职。
3.对出现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扣发当月津贴,停发年终绩效奖励,不得参加当年各级各类评奖评优活动,不得在本岗位连任,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
4.对出现安全事故的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实验实训室安全员,本年度聘任岗位下调一级,停发年终绩效奖励,不得参加当年各级各类评奖评优活动。
5.对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本年度聘任岗位下调一级,停发年终绩效奖励,不得参加当年各级各类评奖评优活动,个人负担赔偿因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
6.事故直接责任人如为学生,依据上述条款追究指导教师的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各单位要坚决做到“四个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考核与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应将实验实训室安全纳入各级人员年终绩效考核指标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应当成为教师、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二条 学校每两年组织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考核评比活动,由实验实训管理处负责实施。对在安全工作中成效显著、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上报审批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考核优秀的标准为:
1.有健全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职责、实验实训室安全措施保障有力、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
2.单位领导重视实验实训室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3.日常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有改进;
4.年度内单位和单位所属各类人员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行为、未发生安全事件或事故;
5.发现安全隐患后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或在事故隐患处置中表现突出;
6.对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提出切实可行合理化建议或对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有特殊贡献的。
第十四条 对与学校签订实验实训安全管理责任书的单位,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优秀”单位比例控制在10%以内,并给予5万元的经济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实验实训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