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管理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05-24浏览:5246设置

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教学和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危险化学品采购及运输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与运输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其储存设施和内部管理应符合国家关于化学品仓储的要求和标准。

第二条学校对剧毒品、易制毒品实行审批制度。毒品申购必须从严,按三级审批制报批。即由使用单位填写申购单,经院(部、中心)主管负责人签字,保卫处和实实验实训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训中心”)审批,加盖公章后,由采购供应单位按申购程序负责向市、区有关部门报批,凭剧毒品采购证申购。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情况,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制订安全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照章办事。使用单位还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人员熟悉方案,进行演练。实验室及其相关区域禁止吸烟和违章使用明火。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并备有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前要制订实验方案及其应急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尤其是使用易燃易爆品、剧毒气体、致病性生物品以及有压力反应等危险性较大的实验,严禁盲目操作。

第五条实验期间严禁人员脱岗。过夜、加热、低温、压力和有毒危险性以及生物实验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以国家和行业的相应规定为标准,严格执行。

第六条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后方可参与相关实验操作。如条件允许,可以设课考核。

第七条实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穿着工作服及其他相应的防护用具。原则上,提供实验设备和实验场所的单位,应同时提供实验需要的化学品及其他辅助材料。

第八条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对不稳定或易形成过氧化物的化学药品要标明内容和危害,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第九条互不兼容的化学品应分类存放,防止相互作用而发生事故。各使用单位不得储存过量化学品,遵循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无特殊情况,不得储存超过一周的用量。

第十条压缩气体要限制存放,氢气、有毒、易燃易爆气体应单独放置,与工作间隔离,通风良好,不得靠近火源。气瓶阀门和调节器、压力表须保持完好无损, 颜色、钢印标记清晰。单独靠放应予固定,以防倾倒。

第十一条剧毒品的存放须符合存放标准标准要求。使用单位库房要建立台帐,购进入库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定期检查库存情况报安全办,做到帐物、帐帐相符。

第十二条剧毒品的管理必须从严。申购、领用应专人审批、专人领用,集中保管。各单位应将审批人,保管人名单报安全办备案,人员变动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剧毒品实行全程监控管理。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用多少买多少,用多少领多少,正确及时做好领用和实验使用记录。

第十四条发现危险化学品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保卫部门。

第三章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第十五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或称危险废物应进行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容器密闭可靠,不破碎泄漏。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严禁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六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由使用部门向实训中心提出申请,安全办定期回收,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理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十七条废弃的剧毒品,应由使用单位作“无害化”处理,其处理方案必须报院(系)和安全办审批、备案。无处理能力的由安全办报公安管理部门批准,交环保部门确认的有处理资质单位处理,费用由学校支付。

四、奖惩

第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或造成事故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管理、使用、保管危险化学品好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训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