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校内实训是利用校内资源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和专业技能训练,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课程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校内实训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校内实训教学管理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全体实训教学与管理人员要以内涵建设为抓手,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积极探索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律,全面推进实践教学改革,不断提升校内实训教学与管理水平。
第二章 校内实训教学组织管理
第三条校内实训教学实行两级管理。实验实训管理处、教务处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校内实训教学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教学质量考核办公室负责实训教学质量的督查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部)作为学校的二级教学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实训教学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三章 校内实训教学计划管理
第五条校内实训教学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训教学计划,经实验实训管理处审批(或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实训教学大纲是指导校内实训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有关课程的要求制定。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校内实训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实训大纲进行,确保实训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七条每学期结束前,各学院(部)根据实训教学大纲和校内实训设备、场地等条件,拟定下学期将开设的校内实训项目,制定实训教学计划并上报,编写实训任务书、实训指导书。
第八条需要在实验实训管理处所辖的公共实训平台上开展的项目,其实训教学计划及设备场所要求、耗材计划等由各学院(部)报实验实训管理处审批,实验实训管理处汇总并下达到各实训分中心(室)。各实训室根据实训教学计划,在与实训指导教师协调后制定本实训室的学期实训课表,编制实训设备要求和耗材申购计划,经实训分中心(室)审核并报实训与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在各学院(部)所辖实训场所开展实训项目,其实训教学计划(含耗材计划)及实训课表由所在学院(部)审批。各学院(部)将实训教学计划及耗材计划整理汇总,连同实训课表一并报实验实训管理处核准、备案。
第十条实训指导教师按学期实训课表,提前一周将实训任务书、实训指导书交有关实训室。
第十一条所有的实训项目必须具备教学大纲和实训指导书。实训指导书应包括:实训目的、内容、实训步骤方法、仪器设备、实训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实训报告要求、考核标准等。
第十二条学期实训课表经审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实训指导教师或实训管理员提出调整申请,经学院(部)审核,实验实训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校内实训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实训指导教师要提前四周编写好实训教案,在实训开始前熟悉实训现场,做好实训准备,并通知学生做好实训的预习。
第十四条实训管理员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学生实训前必须预习实训有关内容,凡无准备或准备不充分的,不得参加实训。
第十六条实训指导教师是整个实训教学过程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对待实训教学工作,精心设计教学过程,启发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加强对学生操作技能的训练与掌握。实训开始前,实训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强调安全注意事项、操作规程以及应急措施,并认真填写实训日志。
第十七条实训开始时,实训指导教师要讲解实训的目的、要求、内容与方法以及注意事项,并进行相关的示范操作。实训过程中,实训指导教师要做好指导工作,检查学生操作情况,引导学生采取正确的原理与方法,分析出现的各种现象并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实训管理人员要协助实训指导教师做好实训的辅导和学生实训表现的评分工作。
第十九条实训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训报告,评定其成绩。实训报告由各学院(部)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实训指导教师要及时完成学生实训成绩的评定,并按规定上报、存档。
第五章 校内实训教师教学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验实训与职业技能管理中心与教务处负责校内实训教学质量管理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校内实训教学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并完善校内实训教学考核评价体系,对教学过程、内容、方法和手段进行科学的评价,促进校内实训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部)要根据各实践教学环节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技能训练项目的基本要求,结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标准,制定出各校内实训教学课程的成绩考核细则,确保我院学生在技能培养上适应未来岗位需求。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部)要配合教学质量考核办公室、实验实训管理处及教务处搞好实训教学的评教活动,对评教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与实训教师本人沟通,做到以评促教、以评促改。
第六章 校内实训学生学习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必须完成实训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训报告,方可参加考核。考核由实训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实训管理员参加(负责实训表现部分),根据学生的实训表现、实训报告和现场测试成绩综合评定。现场测试可采用口试、笔试、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校内实训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其中实训表现占30%,实训报告占20%,现场考核占50%。具体评分标准由各学院(部)制定。
第二十六条满足下列要求的学生,可给予90分以上的成绩:
1. 操作技能达到实训指导书中规定的全部要求;
2. 实训报告能对实训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运用所学知识对某些操作性问题加以分析,并能对该项实训提出有益的意见或建议;
3. 实训作品或现场测试成绩优秀。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及格:
(一)未达到实训指导书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实训报告内容有原则性错误。
(三)实训中有违法行为。
(四)现场测试中主要问题不能回答,或有原则性错误,或不能完成基本操作。
(五)故意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
第二十八条实训成绩不及格者,须重修实训课程,因此产生的费用自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实训结束时,实训指导教师要配合实训管理员检查仪器设备情况,组织学生搞好环境卫生及实训设备的整理工作;发现有设备损坏时要做好记录,并报实验实训管理处,由于学生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规定,督促其办理有关赔偿事宜。
第三十条实训指导教师与实训管理员要按实训课表安排准时上课,如有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出现事故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质量管理办公室要对二级学院(部)校内实训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测评,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部)应及时将实训教学大纲、实训指导书、实训教学计划、实训课表(含变更)、实训教案、实训日志、实训报告、学生实训成绩考核表、学生实训成绩登记表等资料整理、归档,在规定时限内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实验实训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