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学院实验实训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按照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根据物品的不同性质分类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可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的目的。
第三条各单位物品的管理,应有严格的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收发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物品的保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时,应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章 物品的分类、购置与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物品系实验实训教学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一)物品的界定
1. 材料:包括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及化学药品、试剂等。
2. 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3.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二)物品的分类
1、材料一级分类目录
⑴黑色金属;
⑵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⑶化工原料及试剂;
⑷建筑材料;
⑸其他。
(二)低值品一级分类目录:
⑴低值仪器仪表、教具;
⑵低值工具和量具;
⑶低值文艺、体育用品;
⑷其他。
(三)易耗品一级分类目录:
⑴玻璃仪器及器皿;
⑵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⑶劳动保护用品;
⑷其他。
第五条采购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对贵重、稀缺及批量物品的采购工作,原则上按照询价、竞价或招标采购的方式由实验实训与职业技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实训中心”)统一组织进行。零星的、专用的以及价值小、数量大的上述各类物品,经实训中心审核后可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购置。
第六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购入后(包括各单位自购的物品),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对贵重、稀缺的材料、低值及易耗品,由实训中心组织验收,零星的、价值小的一般材料、试剂等可由使用单位自行验收。所购物品均需办理验收手续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帐。
第七条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三章 帐目管理
第八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帐目的设置,应按照统一规定、集中掌握、分级管理的要求,要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九条各单位都应按照统一规定的分类目录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分类明细帐,并及时录入相关数据。
第十条各单位物品的保管和记帐人员在接收和开始使用帐(卡)时,要在启用页中签字注明开始日期,帐(卡)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的帐(卡)和验收、领用凭证由学院统一规定,一切单据必须有负责人、制单人和验收人签章,帐(卡)及凭证单据必须妥为保管,不得任意涂改或销毁。
第四章 物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各类物品的管理,严防损坏、变质和丢失。对工作不负责或违反制度造成物品损失的,要给予适当的批评、经济处罚或处分。未经院领导批准和院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物品调出或折价让给校外。
第十三条对需要报损的材料和报废的低值品、易耗品,参照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对库存的物品,应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并在每年年终做全面清查,清查结果报实验实训与职业技能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训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