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我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1992年第20号令),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实训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与对外技术服务工作,为推进素质教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实验实训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四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做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五条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承担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协调组织编写实验实训教材或任务指导书;根据教学任务,完善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和教学用软件;培训、安排教学实验实训人员,保证实验实训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吸收科研和教研的新成果,积极探索、更新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实训技能的训练,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实训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实验室。
第八条根据需要积极为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创造条件,使实验实训室成为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技术开发及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发挥各方面的技术和设备潜力,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改造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实训室科学管理水平,逐步使实验实训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以保证通过实验实训室合格评估,积极创建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在分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实验实训室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实验实训与职业技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实训中心”),负责全校实践教学资源的管理,对实验实训室的建立与撤销、建设与规划、布局与管理、高档仪器设备的购置、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立项论证,提出建设意见,供校领导决策参考。具体实践教学任务由二级学院(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实训中心在分管院长领导下,主管实验实训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实训室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参与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方案,负责管理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
(四)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实验实训室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实训材料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统筹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提高使用效益。
(六)加强实验实训队伍建设,配合二级学院(部)和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实验实训室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及技术职称评聘等工作。
第十四条实训中心下设若干实验实训分中心(室),分中心(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日常全面工作。为加强二级学院(部)实践教学工作的领导,各二级学院(部)由一位分管领导主管实验实训工作。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出与之相适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其内容包括:目标、方向、任务、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对人力、物力、财力、用房以及时间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平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搞好实验实训室各项建设。
第十六条学校要多渠道筹集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自筹资金等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实训室建设。凡要努力开拓投资渠道,不断加大投资力度,以满足实验实训室建设需要。
第十七条在制订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时,经费分配要保证基础课教学实验实训室,加强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实训室,兼顾有科研项目实验实训室的投资;注重实验实训室的投资效益,提高开出率。
一、对一般实验实训仪器的更新、补充、制订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立项书由实验实训分中心(室)主任主持编制,立项书经单位领导审批签字,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二、新增实验实训项目所需购置仪器设备及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加强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其管理办法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精密贵重大型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加强实验实训室的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除学院统一制订的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实训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规章制度,如学生实验守则、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以及安全制度等。要采用作息化等现代管理手段,对实验实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质、经费、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十条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泄密等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经常开展安全及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严禁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认真执行上级制定的实验实训室评估制度和标准,做好自评工作,通过评估促进学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管理和改革工作。
第五章 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实训室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管理队伍。这支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第二十四条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并制定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考核办法,做到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实验实训室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二级学院(部)要有计划安排一些专业教师参加实验实训室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职责、业务考核、技术职务评聘,按上级及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加强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在对人身有害的环境中工作的实验实训室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二十八条学院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